《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相关国家标准】
GB 15603-2022《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
5 储存要求:
5.1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采用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的方式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储存。
5.2 应选择符合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防火要求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储存要求的仓储设施进行储存。
5.3 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设计和经营许可要求,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品种、数量。
5.4 危险化学品储存应满足危险化学品分类、包装、储存方式及消防要求。
5.5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存,应符合附录A及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
5.6 储存爆炸物的仓库,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以及物品存放应满足 GB 18265的要求。
5.7 储存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其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仓库,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GB 18265 的要求。
5.8 储存具有火灾危险性危险化学品的仓库,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及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5.9 剧毒化学品、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急性毒性气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氯酸盐、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溴素应分离储存。
5.10 剧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将储存地点、储存数量、流向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8.3.3 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3 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的其他场所;
5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1.1 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1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 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 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