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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法规文件

发布时间:2023-05-19 14:19:05 阅读: 【关闭】
  • 2011年2月16日由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

  • 《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要点》(2019)规定学校应建立统一的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对危险源信息数据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管理与运行,对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发布、监督、追踪等综合有效管理。危险品废弃物学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负责危险品、废弃物品的运输、处置。

  • 教育部2019年最新发布的《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育部【2019】第36号文)中明确指出:各高校要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监控预警系统,促进信息系统与安全工作的深度融合。

以上文件均强调了危险化学品管控的重要性,明确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并且要求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和落实“五双”,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管理制度,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工作业绩考核,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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